在买卖合同中,因为出卖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因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情况是时常发生的,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人们都明白和清楚的问题。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或订立后支付的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支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有效吗?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1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王健)近日,市民李先生投诉,他在某家具商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欲购买家具,但因一些特殊情况目前无法购买,想让商家退还定金,但商家告知,厂家已经发货,费用已经产生,无法退款,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02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则案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案例新作。为了正确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