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是现行政策性搬迁的主要政策,执行中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政策性搬迁中重置资产处理的新旧政策衔接;二是实务操作环节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处理三个方面。
这5年期间,企业完成了原有土地、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并异地完成了企业的重建,没想到,税局的一个电话吓了小张一跳,电话告知小张,你企业搬迁补贴收入没有按期纳税,存在滞纳的问题,小张说,我公司新厂建设了5年,第5年完工,符合5年内汇算清缴的政策,通知说,你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备,不符合政策规定,小张听完,急忙找出40号公告进行查看,这一看,的确存在问题,原来40号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