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问答来啦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发布,延续了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问题,申税小微收集整理了相关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的两法适用产生了诸多疑难问题。请问: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定义的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采购项目,如果其采购预算金额很大,比如超过5000万元,是不是也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