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看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或者将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情景二:爸爸带全家开车郊游,6岁小王由妈妈抱着坐。
北京日报(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为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培养孩子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专题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以问答形式,梳理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