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是指,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在分包合同的结算条款中约定业主支付前提条款,即承包人在收到业主的付款后再向分包商支付工程价款,即承包人向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有人将此形象比喻为“上流有水,下流支付”的条款。
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着手,基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充分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格地把握附生效条件合同,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马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外资企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我们在中国境内销售我们自主研发、生产的机械臂系统。目前河南省焦作市的一家公司采购了我们的产品,但未足额支付对价。我方已经在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在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送达地址的相关条款让借款人填写,如“本人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下地址或邮箱作为合同相对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6日讯 在合同中约定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案情简介2023年12月,王某与甲公司签署《店面筹建运营咨询服务合同书》《技术培训合同书》,王某为此向甲公司支付技术学习培训费等费用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