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彬是贵州省遵义市原副市长,作为官员,他自然不能直接参与工程,但这并不影响他通过工程敛财。王祖彬运用手中的“权力”促成工程交易,在掘金工程项目时,他大多以自己的侄子、外甥等亲戚的名义进行,亲戚们赚得盆满钵满时,王祖彬也从工程款项中分得一杯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收礼问题,是指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内容提要】 在查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犯罪行为性质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焦点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的困惑较多,加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是一项重要课题。
何某燕,个体工商户,挂靠某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到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六采区矿建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何某燕于2020年中秋节前及2021年春节前先后两次送给该煤矿负责人荀某人民币30万元。
【内容提要】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的情形,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紧扣受贿罪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握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处理,防止放纵腐败犯罪。
典型案例李某,时任A市市长;刘某,李某的特定关系人;张某,A市市属国企B公司董事长。作为下属,张某为维护好与李某的关系,曾多次宴请李某,李某经常邀请刘某一同参加,张某多次在宴请时表示,“如有需要请尽管吩咐”“一定落实好领导指示,做好服务保障”。
本案中,张建伟为向黄某乙输送好处,二人商定由黄某乙承揽某项目,后张建伟将该项目安排黄某甲承揽,并让黄某甲给黄某乙150万元“补偿费”,张建伟及其辩护人认为,这150万元是黄某甲和黄某乙买卖中标项目的费用,如何看待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