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