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慧保天下(微信公众号ID:insuranceforce)自“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有关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保险公司实现进项抵扣的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业界普遍认为,作为很多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成本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如果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
为配合“营改增”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就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的问题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代”,即“代征”、“代扣”和“代开
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明确,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近些年,网络直播、直播带货、数字营销等平台经济新业态如火如荼发展的背后,与之相伴生的税收机制也呈现新变化,众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其背后的税务操作和处理也变得愈发复杂,新业态从业者偷漏税现象也开始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