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的20年,康迪从最基础的下饺工做起,历经37次岗位变动最终升任营运优化部副经理职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只要调岗行为必要、合理、正当就是合法的、允许的。
项目完工后,公司计划调整员工工作地点,但员工拒绝调岗且逾期未报到,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公司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该被辞退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面对公司的调岗通知,员工李某不同意并继续在原岗位出勤打卡,而公司却以其未到新岗位工作导致旷工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公司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旷工欠缺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小苏同意从事生产部门负责人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小苏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小苏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小苏愿意服从,若小苏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超出公司规定的报到时间3天仍未报到上班的,视为小苏自动辞职,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远距离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包括业务可能涉及的地点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