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央广网北京2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今天(4日)发布并开始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为配合修正后的民诉法的实施,最高院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作了相应修改,于2022年4月10日施行。今天,我们转载“走近民法典”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建议收藏!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一文,将新旧条文梳理对照,并以表格形式呈现与大家一起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
大家好,今天我们一同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至第17条。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编者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于对执行标的存在权属等实体争议。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实体正当性的救济方法。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10万元,丙、丁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甲公司遂将乙公司、丙、丁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丙、丁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丙、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