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提字第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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