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网友“深圳xx牛”的文章,为了说明下岗工人比老农民生活强很多,发文说他所在深圳的单位,90年代下岗工人很多,大约都是些40~50岁的工人,国家按每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给予补偿,少的能拿10多万,多的能拿20多万,在90年代,这可不是一笔小钱啊!
有位网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下岗职工,独生子女的一次性补贴3000元,钱应该到哪里去领?是这样的,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如果持有独生子女证,那么是可以获得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的,当然补贴的标准各地是不一样的。
我们经常看到后台有朋友提问说单位买断了自己的工龄,那么买断工龄后是不是就等于下岗了呢?真实的说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国家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加员工的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还有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有员工双方协定,报有关部门
我倡议:要对90年代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进行适度的补偿(是补偿而非补助,补偿他们为企业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补偿他们为改革做出的牺牲,这些原因上文已有阐述)。我们在财政状况大为好转的基础上,对这批已经进入老龄群体的城市低收入群体进行补偿,能发挥极大的社会作用,是花小钱办了大事。
回顾过去的二十几年,仅此一次大裁员,使一些年过50岁的国企干部职工被所谓内退,把国有企业的资产抵给私人老板,并由他们发放300多元生活费,但当时社会平均工资已达1000多元,之后逐步上涨到了2000多元,私企老板给他们交的内退养老金费用是按最低60%购买,用这种办法对待国企老干部老职工,历上没有见过,此后也没有出现第二次。
2014年12月中旬,在北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艰苦努力下,绥化市某私营纺织厂的33位下岗职工获得了厂方支付的近14万元经济补偿。至此,这个持续了21个月的法律援助案件,终以一批下岗工人胜诉告终。这是一场艰难的援助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