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大哥,帮我向XX借点钱”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保德法院审理并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最高院《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1188号,审判法官郁琳、李延忱、黄鹏,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案例发布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基本案情:近日,北京某区法院就原告项某与被告王某夫妇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项某与王某夫妇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担保合同》有效,被告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王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