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某银行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张某、李某发放个人一手住房按揭贷款8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为29年,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45年12月2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张某、李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房产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