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