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专题页的信息,截至2019年7月,已有106个国家签署实施CRS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92个国家已开展相关信息交换,包括了几乎所有的传统离岸属地,移民国家:
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CRS的英文全称是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是“共同信息交换准则”。据OECD消息,加入CRS的150多个国家中,已有93个国家与中国CRS“配对”成功了,几乎包括所有传统”避税港湾”。
近期,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的传闻引起国内外关注。据第一财经了解,我国“全球征税”一直有政策依据,但执行力度有限。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相关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设有6年“豁免期”,当前距离首次到期时间渐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