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司法程序上为刑案再审申诉,法院立案后,安排了听证会。关于刑事案件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我有个刑事案子,人民法院已经判完且生效了,但是我觉得不服,有没有办法重新审查。今天石小检带您了解。刑事申诉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和最后程序,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一种途径,是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申诉权的体现。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那应当怎样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