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夫妇生育儿子肖大、肖二及女儿肖女。1980年,因肖某夫妇的住房年久失修,肖大、肖二、肖女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肖二出资为肖某夫妇翻建房屋两间,嗣后该房屋产权归肖二所有。肖大、肖二、肖女及当时所在生产队队长、相关人员作为在场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名。
文丨大成律师王金平编辑丨大成律师王金平分家通常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过程。严格来讲,“分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分家”这一说法从未直接出现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
父母去世后,何家兄弟姐妹四人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议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所涉房屋已被拆迁,形态发生变化,在老人未对后续财产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应视为原遗嘱已撤销,判决涉案房屋由兄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家中父母与几个成年孩子签订“分家协议”分配房产后,又立下与之分配不同遗嘱,在老人去世后应以何为准?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定。王某与朱某育有三个儿子,2010年家中老房拆迁分得三套安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