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时,因为免责条款的一些内容未经过有效确认和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常会因此引发争议。那么,保险人应如何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呢?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又会承担哪些后果呢?2021年,某物流公司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
购买保险已成为当今人们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保障,但有时,繁杂的保险条款中却暗藏了许多不易觉察的陷阱。近日,南关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方强调保险代理员工作严重不规范,而保险公司则依据现有文件签名等主张已履行相关义务。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大多数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面对数以百计的条款,往往只是大致扫一眼便签了字,对其中的许多条款并未了解清楚。然而,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免责条款为借口拒绝赔偿,进而引发一系列纠纷。那么,免责条款一定免除责任吗?
原告依据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提起人身损害诉讼,被告抗辩该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对此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证明其对该格式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张先生与某平台外卖骑手小刘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责,张先生无责,故张先生将小刘、运营众包配送app的众包公司、事发车辆投保的快车保险公司以及投保骑手险的无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案 情 简 介。
——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冯某涛诉丁某伟、李某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