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沙龙content本期目录一、概念厘清:作案工具认定的基本要素二、实践适用:作案工具没收的条件与判断三、履职作为:作案工具处理的检察监督方式本期召集人 房长缨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关于作案工具,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根据刑法第64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姜琳炜为我们讲解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思路。
来自多所政法院校及国内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加了论坛。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副主任高文龙律师应邀参加论坛,并在“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范围及认定”单元分别作主题发言和与谈点评。
持假证上岗,还借机牟利。经查,该证件系陈某从钱某处购得。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27日凌晨,北海市银海区某物流园内一男子两次点火,将园内停放的一艘快艇点燃引发火灾,事发后经公安民警调查取证,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蔡某,并于3月27日12时在云南路某物流园员工宿舍将该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