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我文化程度不高,不太懂法,当初办理离婚时他说十年夫妻,亏谁都不会亏我,卖房的尾款到手后会分我一半,信了他的话,我才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了无财产。我当时还挺感动的,现在想想自己真是傻啊!”因听信前夫的承诺,离婚时未获得财产,起诉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苏某满腹委屈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9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蔡先生、田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蔡先生个人财产无偿转让,影响丁某债权实现,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2010年以来,王某以其本人为户名,在如东县某银行共存款六笔,本金累计10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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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有三位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有房屋两套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王女士要求对李先生即将取得的父母所留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李先生表示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要放弃遗产继承权。
孙先生因生产经营欠付安和公司(化名)货款70万元。后安和公司发现孙先生在此期间与妻子刘女士协议离婚,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分配给了女方。安和公司认为孙先生夫妇的财产分割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故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安和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