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好友向检察官诉说其在交通事故的调解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向检察官咨询法律问题。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从被保险人的责任角度分析,交强险只分为有责赔付限额和无责赔付限额,不分主次责任,只要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不分比例。
近日,浙江衢州一女子与同事骑车上坡出地库,小女孩骑车飞速冲下,接连与两人相撞,脸被磕伤。当事人称,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女孩负主要责任,其同事负次要责任,但家长要两人承担所有费用。 女孩骑车进地库撞上电动车。
前年惹上一起交通事故,起因清楚明了:我开车正常行驶,一名五十来岁的大叔骑两轮摩托车从左侧驶入我的直行车道,碰到我驾驶的小车左前保险杠而被挂倒在地,其所戴安全帽未系绳脱落,致使他头部着地摔伤。我未超速,也不属醉驾,车子性能良好,但确实没有提前发现左侧驶来,意欲抢道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