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五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