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追诉时效 溯及力 事后法 罪刑法定 比较法。实际上,追诉时效问题是刑法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各执一词,很多问题甚至随着讨论的深入而愈显困惑,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追诉时效的变更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过程中,一些贪腐分子涉案金额不大,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不再追诉。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对于此类案件,仍需从党纪国法层面做出适当评价。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桩性侵犯罪的旧案,最后被告人因案件过了追诉时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据相关报道,张三是女生李四父亲的好友,在李四幼年期间对其实施性侵害,性侵害导致李四严重精神抑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追诉无法继续的情况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因该罪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结果为要件,结合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