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原标题:《保密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 离职后还有竞业限制义务吗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嫱读者来信编辑您好!2019年9月,我入职山东一家公司担任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并签订《保密协议》,工作职责包括校区管理、日常教学、招生等。
原标题:只签保密协议 能约束员工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吗法律咨询热线:我公司的不少销售人员都掌握着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秘密。为防止这些销售人员对外泄露,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但由于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常有离职员工泄露我公司的经营信息。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能会成为员工再择业时的“拦路虎”“携密跳槽”你守约了吗?阅读提示保密协议是劳动者跳槽路上的“拦路虎”,也是衡量劳动者诚信的重要因素。那么,劳动者离职后,什么秘密该坚守?什么秘密能转化为自己的工作经验再择业?
员工从某补习机构离职后,自立门户并招募原机构职员,拉拢此前的客户,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期,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志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提供教育咨询与语言培训等服务。
销售岗位的员工在原公司获得了客户名单,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却利用原公司客户信息向客户推销自己经销的其他酒品。“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用于个人生意、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