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明法院”)依法审理一宗小区露天平台漏水引起的纠纷案件,最终法院酌定由屋主承担楼下受损业主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案情简介李先生在高明某小区购置了一处房屋,房地产开发商把该单位阳台对外的露天平台赠送给李先生使用。
随之,小区停车位成为了紧俏商品,停车位不仅实用价值极高,在某些地区,停车位还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在相关案件中,对于地下部分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司法观点较为统一,即地下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开发商所有。
黄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两人通过他人买下温州某小区顶层两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计约500㎡共计3000余万元,后又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两套房子附赠顶楼露台,面积共计约200平方米。
近日,天津滨海新区的李翔(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家所在的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水流入其家中,造成橱柜、墙面等处过水。李翔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