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撤销立案、撤销处罚、终止调查、移交移送、不予处罚1.不予立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立案的标准、立案及不予立案的程序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2.撤销立案:《行政处罚法》也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5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其举报永顺县****店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内容,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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