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妻子以被告丈夫多年来拒绝与其生育孩子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