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约车司机唐先生向重庆晨报反映:11月25日凌晨,他驾车行驶至渝北区礼勤路一个路口时,被一辆面包车从左边撞上,造成两车严重受损,交巡警认定面包车司机全责。他的车停运5天进行维修,面对2000元误工费,面包车司机跑了,车主又拒绝赔偿。事故现场,两车受损严重。
大皖新闻讯 挂靠人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但挂靠公司未变更车辆登记,亦未与挂靠人解除挂靠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挂靠公司是否应担责?答案是肯定的。日前,肥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判决挂靠公司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