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房地产中介合同中,虽然主要是买卖或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但也涉及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在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如果因中介方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对交易双方或交易标的的真实信息审核不严而产生纠纷,中介方也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的张某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但房屋居间服务费张某拒绝给付,为此,房屋中介机构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20000元。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14000元。
业主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买家经甲公司业务员安排看房后,却与乙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吗?买家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基本案情王某因需要购买房屋,经甲公司业务员联系,双方于2023年2月一起去看了某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