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看守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该律师便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经检察机关监督,看守所及时安排律师进行了会见。日前(7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当地首例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扎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构建良性互动、规范有序的新时代检律协作关系,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有的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遇到合理诉求被拒绝, 或者司法人员带有明显倾向性办案时, 不愿意坚持诉求或者指出办案人员的问题,更不愿意采取投诉、反映或者公开对抗的救济途径。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 (通讯员 李冬 杨婷)“本想着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见到当事人,没想到这么快。我当日控告,你们当日就给我解决了。”近日,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向宁乡市检察院控告宁乡市公安局阻碍其行使会见权利,事情得到解决后,李某向检察机关表达感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两类在侦查阶段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案件: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罪,具体包括: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