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国青年网短视频账号“青蜂侠Bee”发布一则视频称,一名叫“姜某凡”的男子致电称,他是前述账号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视频中出镜忏悔的当事人。他要求媒体删除该视频,理由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姜某凡忏悔视频封面新闻注意到,视频的原素材实则由浙江温州纪委监委发布。
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随手刷一刷小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类精彩“爽剧吸引不少网友驻足观看。然而,“囫囵吞枣”的信息攫取使我们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知不觉间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平台转发他人视频。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同原、被告双方进行交流,找准症结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名誉权的含义,结合实际讲解了哪些具体行为会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指出被告未经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在直播平台转发他人视频并发布不当言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名誉侵权。
自媒体领域侵权现象高发,而其中一类侵权行为易被忽视,即转发他人的言论或文章一旦被认定侵权,则转发者也可能为此付出代价。2月28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案涉自媒体为“吃瓜”转发他人文章,不料自己却吃了官司,并被法院终审判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年3月,徐某在汉川市租赁场地,购买手机、电脑、办公桌椅等作案工具,招揽李某等7人,根据上线提供的话术、电话号码、微信群二维码等,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内部股票交流、专家指导炒股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上线控制的微信群,再由上线实施诈骗。
观点提要➤肖像的核心特征是可识别性➤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本人同意与否➤私自转发他人朋友圈的个人照片,可能构成侵权➤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使用他人照片超过取证、威慑的必要限度时,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近年来,随着街拍、自媒体的爆火,以及AI换脸、PS等图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