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如何分辨银行存单支票是真是假,对于我国境内各大银行所发行的存单与支票而言,虽说央行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国内银行业所使用的存单支票使用统一的发放标准,类似于我国纸币防伪等级极高的防伪标准,但是各大银行在发行存单与支票的时候,也均是根据自身银行的标准设定了某些独特的防伪标识,这里就给大
河南漯河的赵先生手中有一张办理于1995年的定期存单,存款金额为40万,年限20年,月息17.1厘,到期后连本带息共得204万元,2015年赵先生来到信用社取钱,却被工作人员直接找来警察:你的存单是假的!
“2013年至2019年12月,时任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会计管理中心出纳吴春花先后采取延迟发放征地拆迁款、私刻印章、伪造资料、私自使用单位空白支票等方式,挪用公款并造成财产损失88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