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7条规定,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的理解,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
登记的公示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虽然购买了房产,他在卖方交付产权后,并不立即取得物权所有权,而是登记后才能享有完全的产权权利。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买房人只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