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总共列举了13条再审理由,这13条理由,可以简单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错误,需要再审的,比如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10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另一类就是实体上的错误,就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