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出现纠纷时,证据也更多地体现为电子证据形式。可见,以数据形式存储在一定电子介质的证据资料都属于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短信、微信聊天记录、EMAIL、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以及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等证据均属于电子证据。
近期,潞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鲍某归还借款300万元。案件开庭时,鲍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鲍某向李某归还300万元。判后鲍某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