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女子在产假期间因无绩效而遭解雇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据《每日经济新闻》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王某某入职深圳某公司,2017年,王某某开始休产假,公司认为产假期间绩效为0而未支付绩效工资。2018年5月21日,王某某产假期满正式回去上班。
小芳(化名)入职A公司,生了个娃休完产假回来发现,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居然被公司大幅压缩,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而不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然而A公司坚称,由于前128天小芳已经领取生育津贴,最后30天的工资应由公司自行决定支付标准。面对这样的答复,小芳并不认可。
众所周知,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但在产假休息期间如果被公司安排继续工作,还能再拿工资吗?宁女士2020年入职某公司任财务负责人,2021年4月至10月产假期间,她与公司经理就财务工作、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沟通、安排和推进。
8月30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自8月16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排查女职工较多的纺织业、服装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产假工资到底是男方单位发还是应该由女方单位发?在昨天(12月4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惠企利民政策在身边”主题系列现场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王京波“辟谣”说:“其实这两个都不对,产假工资是由医保部门发放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两部分。
【案情回放】李某为A公司采购员,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在职期间,A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3年4月,李某生育一孩,并开始休产假。2023年8月,在李某休产假期间,A公司的股东杨某和刘某自行办理了A公司的注销手续。
原标题: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给休产假的女职工发工资?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众所周知,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近日,一则关于生育津贴的消息受到关注:全国7省(市)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还有16个省份部分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
祝某于2022年10月起休产假,但公司一直未向祝某发放产假工资。2023年3月,祝某以拖欠产假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4月,祝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