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两类在侦查阶段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案件: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罪,具体包括: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律师是否应该与公检法对抗 有的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遇到合理诉求被拒绝, 或者司法人员带有明显倾向性办案时, 不愿意坚持诉求或者指出办案人员的问题,更不愿意采取投诉、反映或者公开对抗的救济途径。
会见权,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辩护权利之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权利。基于监管场所硬件条件的限制以及办案人员主观偏见等多种因素,在实务中律师会见受阻时常发生,“会见难”问题也成为阻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弊病,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会见情形外,律师会见受阻该如何救济,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对合法救济路径进行系统梳理,供参考交流。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 (通讯员 李冬 杨婷)“本想着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见到当事人,没想到这么快。我当日控告,你们当日就给我解决了。”近日,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向宁乡市检察院控告宁乡市公安局阻碍其行使会见权利,事情得到解决后,李某向检察机关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