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陈(化名)的父亲是一名知青,出于发展考虑,将小陈的户籍落在了小陈姑姑作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如今,公房拆迁,姑姑用拆迁补偿款买了安置房,却被小陈诉至松江法院,原因是,小陈认为自己是拆迁时的“同住人”,也要获得部分安置房份额。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陈的诉请吗?
大家好,我是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上海公房动迁,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屋动迁分私房动迁和公房动迁,私房的话之前我已经做过一期视频,大家可以翻一翻,今天就不展开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实际居住人与承租人具有平等利益实际居住人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实际居住人实际上其可期待利益极有可能在承租人之上,上海市一中院某判决书显示由于公房只能以一个人名义承租,实质上其他同住人与名义承租人享有相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