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判决,法官的认定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比如认定借款纠纷时,交付的是现金,虽然有20万,但是法官认为,农村家庭了存放20万现金是合理的,符合地区交易习惯,由此,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在中国这个人情关系社会里,法官判案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能,徇私舞弊,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偏袒一方,失去公正之心,都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