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解决业主身份的认定问题,从而为业主生活共同体的稳定,乃至于业主自治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奠定可操作的基础和前提。
辛刚作本报记者 陶玉琼核心提示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姓名,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房屋权属的标准。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房产证上却是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两类人”与国家机关可“查房”————“两类人”具体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同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