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在主体资格审查、贷款条件、程序等方面均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避免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造成贷款的不良或者损失。
“员工挪用资金近三年才被发现,这个案子对我们来说是个警示。”近日,陕西省泾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挪用资金案涉及的金融机构进行回访时,该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张某出生于经济富足的家庭,作为独生子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
来源:台海网台海网11月19日讯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金罚决字〔2024〕25号)显示,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挪用贷款资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对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罚款25万元。
中国青年网讯4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监控不审慎、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等多项违规事实,被罚款290万元。6人被警告,1名支行行长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金监罚决字〔2024〕139号)显示,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行为。
2023年1月6日,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为帮助消费者进一步提升风险责任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提振金融消费信心,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向广大市民推出金融知识系列分享。本期分享主题为《贷款挪用风险大,请务必按约定用途用款》。消费者提问:在网络上申请的消费贷款资金,可以用于购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