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