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通讯员 王家利 张梦婷实习生 段玉枝 靳玉枝制图 刘阳一名公司高管私刻单位公章,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5月2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桩此类案件。
达濠北分公司自2002年设立至2008年注销,胡某一直担任达濠北分公司的负责人,虽然达豪公司提出胡某在2007年2月承包期满后已不是达濠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但直到2008年在达濠北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的负责人仍然是胡某,其作为达濠北分公司的合法负责人,拥有对达濠北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案情简介:2013年4月,孟某以开发公司名义与中铁上海公司某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中铁上海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工程中的道路工程、南支路线、源铁路线等分包给开发公司施工,合同落款处由孟某签名并加盖了开发公司的印章。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官说法【2024】70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A公司为B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500万元借款做连带担保,被告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保证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2019年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再次在借款展期协议中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