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当职工发生事故后,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往往提出各种理由否认工伤,法院对这些理由如何认定?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韩某二被告的语言刺激与刘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特别在刘某发病倒地后,二被告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判决二被告所在公司连带承担20%赔偿责任。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某日,杨某在工地指挥施工时,被B公司的雇佣工人李某驾驶的挖掘机碰撞,杨某从高处坠落受到损伤。B公司及李某在工地上进行施工时,未对现场进行警示及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员工在给单位开车办事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由员工还是由单位来承担?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达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在北京市密云区,北京某运输公司职员王先生驾驶车辆右转弯时,其车辆右侧与步行的钱先生发生接触,导致钱先生受伤。
文|姜南 郝洪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从平衡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本案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