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业主买房后没有如期入住小区,也没有使用小区的设施,更没有享受过物业的服务,物业费可以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少交或者不交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汪女士(化名)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她名下。
王先生:我在中鼎理想城小区有一套住房,我的房子既没有装修,也没有居住,更没有在院子里种植任何作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收或者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市民购房后,物业公司发出收房通知,业主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韶关始兴一家物业公司和一业主就因物业费缴纳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12月,开发商向部分业主实际交付房屋,但并没有包含张某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