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要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通过梳理不动产物权确定方式,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纠纷情形纳入《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调整。
司法实践中,预售商品房既可以作为开发商的责任财产被执行,也可以作为预购人的责任财产被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需处理的法律关系繁杂、涉及权利主体众多,包括开发商及其债权人、预购人及其债权人、按揭银行、作为在建工程及土地抵押权人的贷款人等等。
鲁法案例【2021】110案情1985年,原告庄某甲建造了案涉五间房屋。1994年4月6日,庄某甲与他的二弟被告庄某乙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现日交齐,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被告庄某乙与被告庄某丙系父子关系。
某天,五楼的郑先生推开家门嚯!自家阳台和厨房变成了“水帘洞”现场情况让郑先生直接懵圈——楼上明明没人住啊?!物业接到求助电话后也很头大:“楼上业主都没入住,这锅总不能让空气背吧?”没想到物业经理翻完登记簿一拍大腿:六楼和阁楼居然还是开发商的“库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