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即将到来,全国税务系统正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之际,广东省税务局对标纳税人所需所盼,广泛收集了纳税人办理关联申报的疑难问题,精心梳理出36个关联申报税收风险点,逐一进行深入浅出的解析,提出应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国际税收服务锦囊,以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关联申报要求,进一步降低和化解各类国际税收风险,助力广东持续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这是一位财务小伙伴给戴老师发来了这张图,同时问了两个问题:1、2021年他们公司大股东有一项新业务,原本准备介绍公司去投资,但听了法务及税务的建议后,大股东就新设了一家公司,准备将新业务完全放在这个新设的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商事活动中,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害的后果,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企业之间合作等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