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即将过去,大张搭乘好友小刘的车顺路回城上班。途中两人相谈甚欢,小刘没能及时避让前方车辆,造成追尾事故,导致坐在副驾驶的大张受伤。交警认定小刘负全责。搭便车的大张可以向小刘主张医药费吗?——可以主张。因驾驶人过错造成车祸时,好意同乘不能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央视网消息:(记者 孙晓媛 王若怡)近日,福建厦门一起案件宣判,引发社会热议。男子戴某顺路搭载同事,半路发生车祸致同事死亡。经法院判决,戴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90万元。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日常生活中,好心办坏事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什么判赔还赔了这么多,主要是《民法典》有如下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你也下班呀,我们住得近,我送你回去吧。”“好的,谢谢哦!”下班搭同事的顺风车回家,出门办事邻居开车捎一段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好意同乘”现象比较普遍。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友善的人际交往。
王磊借同事之名买车,还签了“交通事故免责协议”,可真出了事故,同事能不担责吗?为避免风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借名买车协议”,协议约定:王磊借用于国谦名义购买帕萨特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于国谦名下,但车辆归王磊所有,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王磊自负,于国谦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生活中的“搭便车”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近日,一则发生在江西上栗县搭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引发关注。据报道,周某驾车回家偶遇同村林某,便邀其乘坐顺路载其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带。行驶途中,周某驾驶车辆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向山体,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据媒体报道,11月16日,江苏南京一位95后女生在参加自行车比赛骑行过程中,被赛道上的风筝线“割喉”,伤口长约15厘米。而当其在急诊费等费用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活动承办方进行赔偿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选手们赛前曾签署《免责协议》,认为受伤当下的处置和目前给到的赔偿方案已尽到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