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局起草的《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相关情况告知如下:一、公告期和收集意见期公告期: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收集意见截止:2023年6月14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该《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